★充權取向
一、歷史發展
「充權」的名詞或概念,出自Barbara Solomon在1976年出版一本書「Black Empowerment: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y」,書中描述美國社會的黑人少數民族因長期遭受同儕團體、優勢團體與鉅視環境的負向評價,在環境壓迫的情況下,使其感到無力感,因而建議社會工作的涉入,解除社會中的「制度性種族主義」所加諸的壓迫與疏離、增進案主個人的自我效能與社會改革的力量。
1970年代,基變觀點的社會工作取向批判傳統社會工作專業與福利國家制度主要在扮演施恩者的角色,卻很少扮演解放者的角色。且近年來,隨著社會福利計劃的大幅擴張,社會工作員施恩者的角色更明顯,因此充權觀點的理論建構就是一種反對干涉主義的實務模式,朝向解放案主的「個人自主性」與「改革社會」的目的。
根據Langan和Lee(1989)的說法,基變觀點社會工作學者批判「福利國家」的制度架構有意識地剝奪「福利受益者」的權能,行使社會控制之實,同時又正遭消費者運動進行的影響,許多社會工作文獻開始呼籲社會工作員應將原有的專家權能歸還於案主,由案主主控自己的生活方向。
近期充權在政治科學、心理學、社會學、經濟和宗教,特別是自由主義,在其理論上都對社會工作有所影響。首先,在社會/政治/經濟的運動部份,如非洲自由運動、女權運動、同性戀運動和黑人及貧窮運動等。其次,在發展/臨床理論上人助人專業,發展至人類改變的潛能,這對增權有很大的影響。
二、代表人物
(一)Jane Addams
Jane和Mary Rozet Smith在1889年於Chicago成立 Hull House,主要從事家庭重建工作,且她在女性及和平上的貢獻,如:殖民運動或社會福利團體運動,使得她在1939年獲得世界和平獎。Jane是一開始將empowerment概念運用在個案團體,適用於女人沒有投票權、獨居、未婚免去流言蜚短、自行參加大學或其專業,所涉及的議題有社會平等、社會正義、社會重建、尊重不同及豐富的文化及對世界的知覺與責任感等。此外Hull House很成功地在壓力團體中,使男性與女性同時並肩地工作,是跨越階級,彼此互惠並給予資源分享。
(二)Barbara Solomon
Solomon是第一位將充權概念化的社會工作專家,界定權力的直接與間接的阻礙。間接的權力障礙是內在的負向評價,在個人的成長過程,透過重要他人不適當的影響內化。直接的權力障礙,即透過社會因素所影響,如經濟上的不安全感、政治上的被虐待、資訊的缺乏、生心理的壓力、習得無助感等,壓迫是造成人們內心發展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三、基本假設和理論觀點
(一)基本假設
增權理論的基本假設是壓迫、壓抑,指對個人和社區造成的反效果,因為個人經驗深切影響心靈發展,而全面性的無力感和周遭存在直接與間接的權能障礙,導致無法與環境交流、參與社會與政治和實現自己。因此權能可以透過社會互動,增加和衍生更多的個人及人際權能,並且社會工作者應視案主為有能力、有價值的個體,與案主建立一種協同的夥伴關係。
(二)觀點
社會工作者在處理案主需求時,會有兩個慣性反應。第一,傾向以「問題導向」的方法。其重點在於輔導案主如何面對自己的「個人問題」、改善「個人行為」或克服「個人困境」,卻忽視這種手法容易流於個人化而忽略社會性和結構性的原因對案主的消權影響(Dalrymple & Burke, 1997)。第二,視自己為專家,通常以專業知識、技能和評估、診斷、介入,告訴他們該如何做才是對的。因此慣性反應低估案主的自助能力,忽略案主在整個服務過程中的參與角色,構成對朝向發展較為平等的態度和關係提供服務極大障礙。
社會工作者所服務的對象相對於一般社會大眾,經常是權能較低、資源較少的人口群。因此充權社會工作者體認案主痛苦與困境不是源於個人的缺陷,而是受到社會中優勢權能團體的疏離與壓迫。在心理上,案主會有無力感、無助感、疏離感或失去自控感;在政治、經濟上,缺乏參與社會與改革行動所需的權能與機會。
藉由教育學習、倡導辯護、政治參與、社會運動等行動實踐,增進弱勢案主的高度自我價值感與自我主控能力,最後匯聚更鉅視的社會轉型之變遷發展。所以充權的目的是要協助一些被社會歧視的社會族群,對抗遭受到社會上的不公平對待,及減低其自身的無能感與無奈感。也就是說,解放缺乏權能的案主,以取得或促進其權能。
(三)理論
Solomon(1976)指出充權是一個過程。他強調這是一個「減少無權感」(reduce the powerlessness)的過程,方法是通過發掘「無權的一群」的權力障礙(power blocks),協助他們消除非直接權力障礙(indirect power block)的效果與直接權力障礙的(direct power block)的運作。非直接權力障礙是指服務對象長期處於無權的處境中,內化了對自己的負面評價,例如自我形象低落,有強烈的無助感,宿命觀等。而直接權力障礙是指在社會權力架構中缺乏參與,影響決策的機會。
趙維生(1997)分析Solomon定義的要素是:充權的對象是社會上缺乏權力的弱勢族群;這些族群正因為缺乏權力,因而被歧視而與不公平的社會位置; 正因為他/她們缺乏權力,他/她也缺乏資源、資訊與資料;而且也缺乏能力去改變她/他們所處身的不利的位置。充權正是協助弱勢組群掌握權力以改變自身不利社會位置的活動與過程
四、處遇過程原則
增權的方法依賴其增權的價值權和其目的及八項原則,以支持該理論。該方法使用於一對一、團體或社區關係系統。依賴合作的關係,互相圍繞、互惠原則、分享的力量和分享困境;增權團體的運用在界定個人、人際間和政治權力上,直接和非直接的阻礙;團體的活動可促發受壓迫的意識崛起。這方法使用特別的技巧在操作實務的原則以強調及改善生活的層次。
另外充權觀點認為個人之所以無法回應環境需求,源自於各系統層次的限制和壓迫,以及長期的負向價值,因而缺乏自我實現與資源之發展。而且受價值貶抑與標籤烙印的案主為其工作對象,社會工作者應有意識的選擇缺乏權能的案主。因此在信念上,充權相信個人有改變的可能,環境也可以轉型成具有增強的功能。
充權同時強調個人及環境的關注,支持那些在權力上經驗貧乏和受壓迫者,增加他們對自我的力量,激發其調適的潛力去改變受壓抑的環境。
在基本價值上協助那些貧窮、受壓迫及被污名的個人,透過個人或團體的行動,去增強其個人調適的潛力及提升環境和結構的改變。傾向透過社會政策和計劃,去營造一個正義的社會,提供平等的機會和接近資源。
五、處遇目標
透過技能的學習,增如解決問題技巧、社交技巧、果斷訓練和倡導技法等,強化其人際的影響力和發揮政治的能力(Dodd & Gutierrez, 1990, pp68)。案主更可透過掌握不同的資源,如求助途徑和社區資源等,達至理解到其實自己並非是一無所有,毫無選擇權利的,案主絕對可以享有為自己命運和生活作出選擇的機會。
以五個面向為主要的服務目標:消除「負面自我評價」(Negative Self-image and Self-esteem)、減低「無能感」(Sense of Powerlessness)、「鼓動希望」(Inspiring Hope)(Miller, 1992)、提高「自我效能」(Self Efficacy)和增強「自我內控感」(Internal Locus of Control),達到案主恢復社會機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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