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民事訴訟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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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審判籍

單純以「被告所在地」決定,採「以原就被」原則,除非涉及專屬管轄,否則「被告所在地」法院就有關該被告之「一切訴訟」均有管轄權。如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同法)第1、2條之規定,自然人和法人皆採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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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聽審請求權

按大法官釋字第482號之解釋理由,憲法第16條訴訟權即包含聽審請求權,其係指當事人得在訴訟程序中享有陳述意見和辯論,以及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機會,藉以影響裁判。包含:通知權、陳述權、請求法院知悉並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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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論主義:又稱「當事人提出主義」,訴訟中所涉及之事實及證據,均由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亦僅得以當事人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作為認事用法之基礎。法院不得審酌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即不得調查當事人未提出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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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權主義: 訴訟程序之開始、法院之審理對象及範圍(即訴訟客體, 包含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及訴訟程序是否終結(是否撤回起訴、撤 會上訴、捨棄、認諾、和解),均由當事人主導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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